一、通知背景与目的
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转任工作,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、职业化水平,确保公务员队伍结构的合理性和优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现就规范公务员转任工作发布如下通知。
二、适用范围
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(单位)中的公务员。公务员转任工作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严格依法进行。
三、转任条件
1. 公务员转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-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;
-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;
- 具备转任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;
- 符合转任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;
- 工作表现良好,群众满意度较高。
四、转任程序
1. 公务员本人提出转任申请,经所在单位同意后,填写《公务员转任申请表》;
2. 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,并将审核结果报上级人事部门;
3. 上级人事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,并组织公开选拔、竞争上岗或者考试;
4. 经选拔、竞争上岗或者考试合格的,由上级人事部门批准转任;
5. 公务员转任后,应当按照新的岗位要求进行任职培训和考核。
五、转任审批
1. 公务员转任应当经批准,不得擅自转任;
2. 公务员转任审批权限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划分;
3. 转任审批应当及时办理,不得拖延。
六、待遇与保障
1. 公务员转任后,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转任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;
2. 转任公务员的住房、医疗、子女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,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予以保障。
七、监督与责任
1. 各级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员转任工作的监督,确保转任工作的公开、公平、公正;
2. 对违反规定,擅自转任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转任审批的,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;
3. 公务员对转任工作有异议的,可以向上一级人事部门申诉。
八、附则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有关公务员转任的规定,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特此通知。
发布单位:[发布单位名称]
发布日期:[发布日期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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